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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当代集团:因仍未完成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收到上交所通报批评决定


(资料图)

久期财经讯,7月5日,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“武汉当代集团”)发布公告称,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6月13日公布的纪律处分决定书(2023)65号,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当代科技”)于2017年5月至2021年9月期间公开发行“17当代01”、“21当代01”和“21当代02”等公司债券。上述债券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。根据《证券法》《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)、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》(以下简称《上市规则》)等相关规定,债券当代科技应当于2022年4月30日前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。2022年4月22日,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当代科技发出监管督促函,督促当代科技及时履行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义务,并持续汇报编制及披露进展。但当代科技未能按时披露,且至今仍未完成披露。

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

(一)责任认定

按时披露年度报告是债券当代科技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。发行人未能按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,严重影响债券持有人通过定期报告获取公司重要信息的合理预期。上述行为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第七十九条,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七条、第十六条,《上市规则》第1.6条、第3.1.1条、第3.2.2条和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——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》(以下简称《持续信息披露指引》)第 3.1.1条等相关规定。

时任董事长、总经理艾路明作为当代科技主要负责人,时任财务负责人杨奕江、李松林,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王鸣作为直接责任人,未能勤勉尽责,对当代科技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。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第八十二条,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七条,《上市规则》第 1.4 条、第 3.1.1 条和《持续信息披露指引》第 2.7 条等相关规定。

(二)纪律处分认定

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,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,根据《上市规则》第 1.8 条、第 6.2 条、第 6.4 条,《持续信息披露指引》第 7.2 条和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(2019 年修订)》的有关规定,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:对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、总经理艾路明,时任财务负责人杨奕江、李松林,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王鸣予以通报批评。

对于上述纪律处分,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,并记入诚信档案。当代科技及有关责任人应当引以为戒,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《上市规则》等的规定,切实履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义务,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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